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的通知
(1999年10月11日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字1999484号文)
各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要求,各市交通局相继成立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我省监督机构变化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市交通局要加强质监机构的建设,加大质监工作力度,使其有能力、有权力独立行使政府监督职能。
2、各市质监机构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3、各市质监机构应按监督工作范围及本市的实际情况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人员数量不低于10人。其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4、各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保证质监工作测、试、检的数据准确、可靠。
5、各市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必须经省质监站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6、对已通过省质监站考核的有机构变化的市质监机构。省站将于近期按照交通厅《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复查。请有关站(处)作好准备。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10月11日河北省交通厅冀交质监字[1995]366号文)
各市、地交通局:
现将《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系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各市、地、县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颁证工作。
第三条 省厅考核评议、评审机构
(一)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具体负责全省各市、地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工作,并主持考核初评工作。省站邀请部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考核初评工作,组成考核评议组。
(二)成立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各市、地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初评结果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各市、地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自我检评,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省站提出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申请(申请包括: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报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申请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各一式二份)。
(二)省站根据市、地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申请,制定考核计划,并发出考核通知。
(三)各市、地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考核的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考核评议组的工作
1.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的汇报。
2.组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试、考核、阅卷、评分。
3.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检查有关资料。
4.查看1-2项已竣工的受监工程,核查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
5.听取市、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评议打分。
7.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市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填写考核评议组审查意见。
8.将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考核合格标准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本实施细则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共列四项十五条,总计100分。得80分以上 (含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直接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1.监督工程师考核合格标准
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和二年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省厅考试合格:或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有五年以上设计、施工和二年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省厅考试合格。
2.监督员考核合格标准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并有二年以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历,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省厅考试合格。或具有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设计、施工和二年以上工程监督工作经历,经监督人员岗位培训和省厅考试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对考核合格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合格证”;对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颁发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质量监督证”。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限期整改并待复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加强培训并待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应调离质量监督工作岗位。
第七条 附则
(一) 经考核合格的市、地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每三年由省厅进行一次复查。
(二) 本实施细则由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三)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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