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3年12月2日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公字[1993]259号文)
各市、地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单位在实践中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函告省厅,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实施"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招标合同文件,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境内县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修工程(含外资、合资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河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河北省交通厅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市、地交通局设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站(以下简称市(地)质监站)。
第六条 省、市(地)两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分别隶属省交通厅和市(地)交通局。在业务方面,省质监站受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指导和管理,市(地)质监站受省质监站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质监人员的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八条 市(地)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省质监站考核认证,对合格的质监站发给合格证书。对合格的质监人员发给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监督人员证书。没有取得监督人员证书的人员不能上岗。
第九条 各级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市(地)质监站具备开展施工监理条件的,经省质监站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各级质监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已批准的公路工程技术设计文件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以保障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规划、管理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各市(地)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五)组织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公路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六)参加设计会审、招投标,并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七)参与全省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八)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九)统一规划、管理全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业务工作。
(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全省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地)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法等。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初审本地区上报的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资格的报告。
(三)经常深入工地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试验抽测,对重要监督项目的隐蔽工程、主要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抽验;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主持市(地)质监站直接监督工程手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定期组织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市(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省质监站。
(六)负责市(地)质监站直接监督工程的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参加本地区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招投标,并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八)审查直接监督工程的重点工序施工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九)参与本地区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项目的质量初评,签署初评意见并上报。
(十)管理市(地)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本地区质监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监督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质量法规,承担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制订受监工程的监督计划,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核验,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二)检查、指导质量监督员和试验检测员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管理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四)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处理(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五)参加工程质量鉴定。
(六)组织仲裁受监工程质量争端。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质量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检验工程质量。
(三)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
(四)参加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五)协助监督工程师做好其它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凡河北省境内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公路和全长30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工程项目以及省交通厅特别指定的项目,属省质监站直接监督的工程。其它工程项目,属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地)质监站直接监督的工程。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并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到质监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文件 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三)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资质情况。
第二十条 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十九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质监站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见通知书》(表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二)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应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定期检查,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省有关规定进行抽验评分。
(三) 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监理,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 工质量低劣和工期达不到要求时,对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有权在《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做出停工整顿、责令退场,直到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有权在《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中对施工单位做出停工整顿、责令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程交工后,由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表四)。未经质监站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二十四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质监人员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可参照施工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我省各级质监站的业务经费,按其隶属关系,由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各级质监站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理)费和检测费是其正常业务经费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全委托监理,但质监站派出质监人员又较多的,按《河北省公路工程编制概、预算的暂行规定》,质监站可按建安工程费总额的0.4%-0.6%收取监理费,由省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的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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