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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监督站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监督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交通厅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政务公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公路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 第三条 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务公开,一律按本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一定要做到依法、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五条 省站负责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公开内容审查把关,并对公开工作内容负全责。 第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项目”的要求,根据职责范围主动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工作程序和检查结果。对监督项目进行质量鉴定的评定结果、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考试情况进行公开。 第七条 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公开的载体应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和便于监督出发,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公开的覆盖面,公开的时间要与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 监督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 、建立备案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主动将本单位的决策、执行及办理结果报省站备案。 2 、建立举报制度。对被举报的不按规定将行政权力进行公开透明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 、回访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单位或个人。 4 、抽查行政权力行使形成的原始档案。 5 、组织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检查。 第九条 省站定期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行使行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站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此负有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 、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而未公开的; 2 、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3 、公开的时间不及时的; 4 、公开的内容不全面的; 5 、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6 、公开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〇〇 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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